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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2007-10-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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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购〔200515

长沙市政府采购中心
长财采购字[2005]9号

关于转发《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03-09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湘财库[2005]15号文件《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转发给你们。

依据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采购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

二、就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中服务类增加“车辆加油、定点印刷、物业管理”。

三、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采购项目中货物类项目,单次采购在3千元以下的可以自行采购;但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规定,在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

五、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作适当调整。

请将此调整内容与省财政厅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7号),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2006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政府采购  目录  通知

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共印450    20051026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2006-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工程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摩托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执法专用汽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5)网络设备、软件;

6)公用家具;

7)公务服装;

8)燃料、锅炉;

9)电梯;

10)档案保密设备。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环保、绿化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定点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大宗宣传画、书籍、报表印刷

5)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其他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如:救灾物资、储备物资、交通监控设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等,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招标公司)或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在中标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可以自行采购。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事前必须报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湖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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