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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勘测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审核、协调和修订工作。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编制、调整、修订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完成报批工作;负责组织或要求专业部门编制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的审查、审批工作;制定长沙市有关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查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对本市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行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法受理建设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设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
5.负责对全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和用地界址放线、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工作,以及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设计和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管理。
6.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土地出让、转让、评估及招商等工作;参与对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和供应的管理;参与制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近期目标和年度计划。
7.负责县城以上(含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与报批;指导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按权限审批或参与审查县(市)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选址;协调处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有关规划方面的矛盾。
8.指导、监督、检查县(市)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9.负责领导和管理所属单位。
10.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